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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6-27浏览次数:2632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鄂政发[2006]23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国民素质,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我省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大力发展我省职业教育,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十一五期间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与任务
       
         “
    十一五期间我省职业教育发展,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具有湖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达到40万人左右,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达到20万人左右,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中占一半以上;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500万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400万人以上,城镇在岗职工培训200万人次,失业人员培训100万人次,农村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95%以上接受职业培训。经过五年努力,使我省职业教育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二、实施八项工程,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一)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用五年左右时间,每个县(市、区)都要重点建设一所办学条件较好,设施、设备条件基本配套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使其成为当地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
       
        
    (二)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十一五期间,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在全省重点建设100个国家级实训基地,100个省级实训基地,以基本满足职业院校实训需要,并逐步成为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教育培训中心,实行资源共享。
       
        
    (三)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大力开展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全面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实践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制度。省级每年组织培训100名职业院校校长和1000双师型教师、培养选拔50名省级骨干教师。职业院校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教师培训工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资格评聘办法,实行分类单独评审,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聘、特级教师评审应将专业教师的职业技能、实习实训指导能力作为主要依据。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实施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在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建设100所省级以上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所省级以上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支持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等成为国内一流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力提升职业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促进示范学校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省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在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控制建设规模、投资规模,严格控制负债水平。2010年以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五)实施职业教育品牌建设工程。依托我省经济产业链,结合产业特点和人力资源需求状况,发挥职业教育专业比较优势,各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联动,打造面向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职业教育品牌。重点建设100个中等职业教育省级重点专业、100个高等职业教育省级重点专业,突出抓好湖北机械湖北汽车湖北旅游湖北光电湖北食品湖北海员湖北厨师湖北护理湖北IT蓝领湖北建工湖北商务湖北园艺湖北缝纫湖北水产等品牌。
       
        
    (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资助工程。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加大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的资助力度,省财政每年资助至少5万人,地方财政也要作相应安排。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安排5%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大力引导、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对贫困生进行资助。参照《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逐步建立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贷款制度。
       
        
    (七)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奖励工程。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级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含技工学校、成人中专、民办学校)招生,招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宣传、统一招生编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积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初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教育比例的通报制度。对高中阶段普职比例协调的地区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完成好的职业院校实行奖励。
       
        
    (八)实施职业教育高质量就业奖励工程。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机构要为职业院校毕业生求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人事代理提供优质服务。职业院校要完善就业服务机构,健全就业网络,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要改进和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学生自主创业,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各地要把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就业稳定率、就业质量作为衡量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对就业质量好、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给予奖励。
       
         
    三、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积极开展城市与农村职业教育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各地要把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作为扩大招生的重点对象。推进武汉城市圈各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中等职业学校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充分发挥武汉、宜昌、襄樊等中心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较多和就业市场发达的优势,为其他地区培养人才。有条件地方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分阶段、分地区的模式办学,学生前12年在县(市)和农村学习,其余时间在市(州)学习并就业。
       
        
    (二)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在雨露计划阳光工程技能就业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工程中的主力军作用,通过举办夜校、周末学校、送技术下乡、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和职业学校可采取订单培训、贷款培训、就近培训、就地转移等模式,吸引农民积极参与培训,帮助农民提高职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
       
        
    (三)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统筹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有效整合并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业推广等培训资源,教育、劳动保障、农业、科技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把教育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改善乡镇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办学条件,按需要确定其编制并配齐人员。
       
        
    (四)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院校要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为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初高中毕业生、企业在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退伍军人等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
       
         
    四、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一)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要求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职业院校要根据企业需求和岗位的需要,推动职业教育课程内容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优质教材建设。职业院校教学计划要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教学内容要反映生产一线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并与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相衔接。
       
        
    (二)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职业院校要加强实习训练场所的建设,强化技能训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加强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与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学历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直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高等职业院校和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可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经考核合格,可同时取得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职业院校要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培养。要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协调学生实习、教师实践等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要大力推进半工半读。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始终把德育放在首位,把学做人和学技能结合起来,突出以八荣八耻、诚信合作、爱岗敬业、习惯养成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院校德育工作要充分体现时代感,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德育课教学要生动活泼,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五、坚持政府统筹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一)加快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辖区内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通过合并、联办、划转等形式,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使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职业学校集中。到2010年,武汉市重点办好2所高等职业院校和10所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中等城市要重点办好1所高等职业院校和3-5所中等职业学校,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区)集中办好12所中等职业学校,人口在80万以下的县(市、区)集中办好1所中等职业学校。
       
        
    (二)推进职业院校办学机制转换。通过股份合作公办民助国有民办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对一些薄弱公办职业学校,可整体改制成民办职业学校,实现机制转换。鼓励创建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示范性职业院校为龙头、重点职业院校为骨干、行业企业为依托,组建区域型或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提高办学效益。
       
        
    (三)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从事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经过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具有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的权利,在税收、银行贷款、职称评定、招生、就业、评先奖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待遇。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与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办学。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今后新审批的职业院校应以民办为主。
       
        
    (四)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探索试行与聘用制度相配套的公办职业院校领导人选拔任命方式,逐步改变单一的委任制,积极推行竞聘、考聘、选聘等任用方式。科学设置学校内部机构与岗位,实行灵活编制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推动学校教职工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职业院校新进人员应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人事代理。改变按在编人数直接拨付工资的办法,在公办职业院校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五)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鼓励企业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六)依法落实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设置专业、自主招生、自主确定教学内容与课程安排、自主选用教材、自主聘任教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建立以学生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为主要指标的科学的学校评价体系,引导职业院校办学行为。
       
         
    六、加大投入力度,为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按照国家实施职业教育四大工程四项改革四大计划的要求,安排好省级配套资金。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设立职业教育专项发展经费, 并逐年增加。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设立职业教育专项发展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2006年起,全省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30%,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
       
        
    (二)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认真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引导各方面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共同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从年人均0.30元提高到0.50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各地安排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移民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时,应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对被征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的安置费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其接受职业教育。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三)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切实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各地职业教育专项发展经费在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下实行专账核算,资金直达项目和学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业院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各级财政要全额返还,有关部门不得用其冲抵正常拨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截留、调拨或划转。按照事业单位变以钱养人以钱养事的总体原则,逐步改革公办职业学校拨款方式,建立以学校在校生数和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指标的新型财政拨款机制。建立财政对职业教育激励性支持体系,今后国家和省对职业教育的投资项目,重点向自主发展能力较强的职业院校倾斜。建立职业教育经费财务年度审计及公示制度。
       
         
    七、切实加强领导,营造职业教育良好的发展氛围
       
        
    (一)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发展总体规划,在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服务方向、办学规模、经费投入、基本建设等方面加强领导,科学决策,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职业教育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定期研究协调解决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严格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督导检查制度。各地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普职比例严重失调的县(市、区),一律不得评为人民满意的教育县(市、区)。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制订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标准,加强督导评估。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支撑体系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发展服务。
       
        
    (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四)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六年四月七日